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0239

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

勞健保工時與加班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請單位詳查,是明顯違規,本人提出的證據也很清楚,雇主自己照自己的規則玩,完全無視勞基法!不要讓職場環境越來越惡劣! ? ? 任花店 ? [統編] ? 代表人[姓名] ? ##地址## ? ? 實際違反勞基法情事如下: ? 1.應徵職缺104網頁上顯示有勞健保,到職詢問才告知試用期有兩個月,試用期間不保勞健保 ? 2.工作人員每連續工作4小時, ? 就要提供休息30分鐘,一直連續工作6.5小時,沒有提供休息。 ? 以上皆劣於勞基法 ? ? ? 1.到職未加入勞、健保 ? ? (二)強制納保對象之雇主義務與罰則: ? 1、按勞保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 2、按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 3、按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 https://www.trendlink.com.tw/blog/social-insurance ? ? 連續工作未獲休息 ? 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此乃課予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之公法上義務,進而確保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該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至所謂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又該條文但書亦明定如係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倘與該但書規定之情形不合,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之規定,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給予其30分鐘之休息,始符合前述規定。 ? ? https://blog.104.com.tw/labor-rest-period-overtime-work/am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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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0040239
陳情日
2025-01-02
結案日
處理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