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為惡意資遣
資遣費契約爭議集體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先前於2024/12/31和主管有OKR上的爭議,我認為說OKR的標準可以訂高一點,因此跟主管反映這部分算是行銷的業務,並分析會有什麼風險、平台的選擇,期望可以對此有薪資上的調整,但主管以「這算你的職務範圍,因為職缺上有寫協助招募等庶務作業處理、主管其他交辦事務」為由不進行調薪,爭論完我於晚上彙整當天的會議記錄,並告知若有不對、須更正的地方可以跟我說,我來修改。 ? 沒想到隔一個上班日主管便說「三點想找你開會,你的總結也有打會議紀錄,那就三點一起聊聊吧」我以為是一場普通的會議,並詢問主管是否需準備什麼,主管說「應該都不用」 ? 沒想到迎接我的是直屬主管與部門主管跟我說要資遣,在此前我完全沒有任何的心理準備,也沒有接到公司進行PIP、調職等方案,會議當下我相關人:OOO會議室內不得錄音,但是內部員工協助搜尋規範時並沒有找到相關規範,且我主張這個資遣不符合最終手段。主管資遣的理由是使用勞基法11-5條,主管主觀覺得我不適任,希望我拿著資遣費走人,後期法務有加入此會議,我請法務及部門主管、直屬主管提出用勞基法11-5條的細項,指出我到底哪裡不適任、公司做了哪些改善。只要一提到這個,直屬主管及部門主管就會立刻調轉話題,強調直屬主管跟部門主管就是覺得我不適任。 ? 請問這樣算惡意資遣/職場霸凌嗎? 是的話我是否可以主張公司惡意資遣/職場霸凌,請公司把我的勞健保保到7月底、薪資也給予到7月底,但是我是資遣的狀態呢?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0240
- 陳情日
- 2025-01-02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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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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