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0341

資遣離職特休結篹

資遣費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相關人:OOO,下列問題在煩請協助解答,謝謝! 當事人到職日為##日期##,育嬰留職停薪日為##日期##,原預定育嬰留停結束日為113年12月31號,但##日期##收到資遣通知書,通知書上的離職日公司是壓##日期##,因公司採用的是歷年制給假,於##日期##已給特休假16天,並表示因當事人已於##日期##留停前已將16天休完,故核算資遣未休特休時已無剩餘天數,但又說計算方式是以勞工局回覆的依據《勞動基準法》員工在離職時,其特休天數不以歷年制計算,而應以實際入職日為基準周年制來進行計算,故想確認如果以勞動部的回覆,當事人在##日期##後應該要有周年制的全新16天特休可以使用,而非公司回覆的已無剩餘天數,煩請相關人:OOO釐清。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0341
陳情日
2025-01-03
結案日
2025-01-08
處理時長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