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0480

[公司]勞基法第35條

工時與加班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您好,[公司]於113/12/29、113/12/31及114/1/1聘用計時人員工讀生,我於上述三天工作時發生下列情況: ? 113/12/29,14:30上班,大約15:30左右站在定點管制區顧門,約18:30被叫去吃飯,組長說今天會吃比較趕,但是有計薪所以要吃稍快一些,吃完就回定點,所以沒有休息到30分鐘,接著就一路站在定點工作到22:30,除中間吃飯約20分鐘,共計7小時沒有休息。 ? 113/12/31,16:00上班,先吃飯,18:15站在定點管制區顧門,除了21:34因生理需求需要上廁所在群組呼救去上了一次廁所,回來之後一路站到114/1/1 凌晨1:20,共計7小時沒有休息。 ? 114/1/1同113/12/29之情形,僅有吃飯時間,未達至少30分鐘之休息。 ? 上述狀況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公司]反應後,雇主僅說明是因工作因素及行政疏忽並對此感到抱歉,在第二次告知已違法並詢問是否有補償措施後,公司把責任推給組長,是組長疏忽並且經討論後,公司表示組長自覺個人疏忽,由組長負擔補償113/12/29及113/12/31兩日,每日1小時,共2小時的費用給我及其他和我同樣遭遇的人,而公司完全沒有問題,人力不足造成這樣的狀況,是由各組組長承擔,[公司]的員工,有些甚至是兼職。 ? 還請相關單位查明是否還有更多這樣的勞動問題造成勞工權益受損,有些其他組別工作的人工時甚至更長,不知道是否因人力短缺,工時加長而疏忽了勞工休息的權益,謝謝您。(其餘佐證資料如下附)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0480
陳情日
2025-01-03
結案日
處理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