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函詢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條例第1130148827號函令、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後,對醫療機構等特定行業之適用情形。
工時與加班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醫院主張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員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時,必須依法提供休息時間,並且該休息時間不得計入工作時間。鑑於醫院中值日(夜)班工時長達12小時,我院管理層主張,為符合勞基法規定,必須從12小時的工作時間中扣除1小時的休息時間,以確保符合勞基法第35條規定。然而實務上是12小時的工作時間。 ? 鑑於自##日期##起,「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並且值日(夜)工作一律視為工作時間,這在我院的實務操作中可能產生疑慮,特別是對於醫療行業中的值日班(如夜班)員工,是否應依照新的規定將夜間值班時間一律視為工作時間。 ? 請勞動部提供有關以下問題的明確解釋與指導: ? 1. 勞動基準法第35條及勞動條例第1130148827號函令:當員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例如醫院值日班的12小時工時),休息時間是否可以不從工作時間中扣除,且該休息時間可計入工作時間? ? 2.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後的影響:自##日期##起,值日(夜)工作是否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對於醫療機構中的夜班工時,是否應一律認定為工作時間並納入工時計算,還是有其他特殊適用條件或例外情況? ? 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供相關的法規解釋或具體適用指引,以協助勞工和雇主爭取合理合法的工時計算。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0529
- 陳情日
- 2025-01-05
- 結案日
- 2025-01-10
- 處理時長
-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