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公文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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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公文問題: ? 公文內容寫到「有關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之際,無法 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雇主得依該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惟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 ? 請問若教保員約定工作時間為8:00-16:30(30分鐘休息時間計算在內),但教保工作有連續性,無法離開幼兒休息,就是從8:00一直執行教保工作至16:00,已滿法定工時8小時,那16:00-16:30是否可以依照上述公文說明一,離開工作場所下班呢? ? ? 非常需要及感謝您的回答。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0708
- 陳情日
- 2025-01-06
- 結案日
- 2025-01-10
- 處理時長
-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