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數總量管控
工時與加班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FB看到彈性加班制度說明,請問FB內容是否正確?不行跳月「1至3月」、「5至7月」採行彈性加班? ? ?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FB說明 ? 🔎勞動部##日期##勞動條3字第1070050715號函: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所稱『每3個月』,係 #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 ? 🔸不是連續彈性加班,還是要以循環、不間斷認定嗎? ? ? 若公司不是連續使用彈性加班制度,那麼有無可能在「1至3月」、「5至7月」(即非以連續三個月為單位),獨立採行彈性加班? ? ? 這部分,當初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問擬答彙編即有提到: ? ? Q15:彈性調整措施可能情形為何? ? ? A15: ? (一)全年實施且區間連續(1~3月,4~6月,7~9月,10~12月)。 ? (二)全年僅部分月份實施且區間連續(5~7月,8~10月) ? (三)全年僅部分月份實施但區間不連續(2~4月,8~10月) ? ? 按上述範例,即可知道不管是否連續採用彈性加班制度,不管是不是全年使用彈性加班制度,都需要已連續三個月、循環不斷的週期進行!! ? ? 因此雇主開始啟用的當下,就應該要與勞工明確約定「週期起訖」,並且依據該週期循環不間斷的進行,縱使中間沒有再施行,後續要施行時,也還是應依該循環辦理。 ? ? 所以,「1至3月」、「5至7月」採行彈性加班的想法是不行的!!而是要回歸 ? 1⃣ 「1至3月」 ? 2⃣ 「4至6月」 ? 3⃣ 「7至9月」 ? 4⃣ 「10至12月」的週期區間進行。 ?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0825
- 陳情日
- 2025-01-07
- 結案日
- 2025-01-15
- 處理時長
-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