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1028

任職勞發署10年育嬰留停遭刁難,更無預警資遣

資遣費育嬰與家庭照顧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OOO您好: ? 我是個職業婦女育有一對雙胞胎,在您下轄的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任職了10年,去(113)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遭分署及承攬廠商百般刁難,爾後還因為承攬廠商今(114)年未得標而被迫終止工作,我因此而失業了…承攬廠商未依勞基法資遣程序預告,也不願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更沒有得到應有的資遣費用,而這一切都發生在我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 本人自##日期##起派駐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所屬就業中心及科室至今,是以承攬的方式進行雇用,這10年來換了很多公司,但年資部分皆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之勞務採購契約,在招標履約時依其規定累計工作年資,惟去(113)年承攬廠商認為我們的僱傭關係為定期契約,以契約屆滿為由終止雇用,但依據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顯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113年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之勞務採購案屬有繼續性工作,且自106年起本人亦屬這支計畫派駐勞工至今(113/12/31),故與派駐勞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若公司於新年度未得標,應適時與我協商安排其他工作,但公司僅於去(113)年12月30日以一封契約屆滿為由的電子郵件通知我沒工作了,沒有其他處置更無資遣預告,也無提及資遣相關後續事宜,而我10年工作的年資就這樣硬生生的被中斷了,而且是在我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直接讓我沒工作頓時少了生計,故我欲維護自身權益亦為身在公部門底下工作的派駐勞工發聲,為此我向您陳情並投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桃分署)及113年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承攬廠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下簡稱管科會),其相關事件如下: ? 1.管科會與派駐勞工簽署的勞動契約違法,且桃分署不顧其內容仍予以備查:112年年底管科會表示其所提供的勞動契約為定期契約,計畫時間為##日期##至##日期##,已多次向管科會提出疑義應為不定期契約,但皆以「這是公司規定」為回應遭反駁,此事亦有向桃分署該計畫相關人:OOO,亦希望她在核備人員時能多注意,但最終沒有得到正面回應,駐點勞工亦為了能繼續工作而簽下此契約。 ? 2.育嬰留職停薪請求不斷被阻擋:本人於##日期##以正式電子郵件向管科會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卻以工作年資未滿半年為由而拒絕,且當時的科長得知我欲申請育嬰留停非但沒有詢問我是否有協商的空間,而是開口第一句話說:「妳不能明年再請嗎?!」身為勞動部下轄的官員竟絲毫不顧婦女勞工身兼母職的辛苦,一句話毀了婦女勞工的希望,還以為身處在勞動部底下工作的人能比較了解婦女勞工的困境與權益,並要我回去再好好想想,公司會再跟我說。之後管科會依照桃分署的承辦、長官之意見發函詢問臺北市勞工局相關年資計算,並跟我說要等函示出來看怎麼樣再說,以致我育嬰留停的時間不斷延後,遲至3月8日分署長親自打電話給我,希望科長、管科會與我要好好再商量,故於3月14日有開協調會議,才得以於3月29日開始留停,而前提是管科會不斷強調只保障我的工作權益到12/31,現場科長和承辦科員皆在,沒有長官為這樣的勞動條件及契約有任何反駁(明顯違反勞務採購契約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我為了能順利照顧兩位幼兒只能被迫答應。爾後函詢的公文於5月時勞動部才正式函文說明育嬰留停年資應予以累計計算。 ? 3.無故與派駐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如前述,若管科會無其他案場可安置適當工作,應予以資遣,除了需提前預告外,亦應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給予資遣費,但管科會僅於去(113)年12月30日以一封契約屆滿為由的電子郵件通知我沒工作了,10年的工作年資就沒了,為此我已向桃園市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需要亦會找立委協助。 ? 感謝您看完這封信,也懇請部長幫幫忙,感恩戴德!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1028
陳情日
2025-01-07
結案日
處理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