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調動的合法性
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我在2008年進到目前這家公司,當時有跟公司簽立簡要的勞動契約,契約內容有提到二點,第一點是『雇用期間任職貿易部門』,第二點是『服務期間願意遵守公司相關規定』,現在我已經服務滿20年了,公司因為生產線關掉一條,出貨量減少,公司以我的部門業務量有減少,人力有多出為理由,要把我調動到其他部門,其他部門的工作與我目前的工作有業務流程的前後關係,沒有需要特殊的技能,但是我必須重新學習新工作,工作地點也換了不同的樓層,上班時間跟薪資都跟現在一樣,公司的工作規則也有提到:公司基於業務必要,有權調動工作,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所以公司認為這個調動是合法的,但是我想留在原部門,我可以主張當初進公司的時候就是應徵貿易部門,而且勞動契約上也是寫任職部門是貿易部門,因此公司調動我的工作是違法的嗎?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1403
- 陳情日
- 2025-01-09
- 結案日
- 2025-01-14
- 處理時長
-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