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1659

[勞動法令釋疑]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3人以下公司

工會與勞資協商非常滿意已結案

陳情內容

1.請問公司勞工人數3位,在勞資會議代表,我們要安排1位資方代表+3位勞方代表,是否符合法令?有沒有必要指定其中一位勞工為資方代表,變成2位資方代表+2位勞方代表呢? ?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限制)。 ? ? 2.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請問這裡指的「當然代表」是什麼意思? ? ? 第 2 條 ?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第 3 條 ?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姓名]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1659
陳情日
2025-01-10
結案日
2025-01-13
處理時長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