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訴人的人權?性平法已成為資方合理化公司違法解僱的利器
陳情內容
資方擺明利用性平程序來合理化違法解僱行為、進行職場霸凌,其間多次威脅恐嚇要求我簽署自願離職單的不當作為,難道就只因我是「被申訴人」資方就可以濫用權利沒有邊界!?勞動局就可以袖手旁觀、束手不管!? ? 我連向勞動局查證是否確實被「性騷擾通報」的資格都沒有!請問,若這一連串的指控與說法,都只是資方的框騙行為呢? ? 資方至始至終沒有實質啟動調查,就是該開罰!沒道理因我是被投訴方所提出的申訴,勞動局就可以不開罰,性工法哪條有明訂!??? ? 試問:113/7/8的僱傭關係調解若是沒有成立,我是不是至今還被拘禁孤立一會客室上班,持續被「權勢霸凌」至死,任由資方利用性平程序調查之說,一直不當對待至今,是這樣嗎?合理嗎?人道嗎? ? 我雖是勞動局口中所謂的「行為人」,但!我一直時刻向勞動局實況轉述,請求協助的動機,一直都是要要求資方快點實質進行調查,還我清白,趕快回歸正常辦公與生活;我不懂?這樣的動機與投訴方沒有任何不利與衝突!為何這樣的基本訴求都無法幫忙,連一通給資方的電話都無法協助。 ? 公部門完全無法介入即時導正資方正確處理性平程序,放任資方胡作非為,一切的一切都被綁在我是「行為人」的框架裡,什麼權益與幫助都沒有資格尋求救濟;這其間,我不斷的向勞動局條件科強調我的事由:訪談的紀錄全無等不當作為,資方明顯違反性平程序,該單位也都表示認同,卻還是眼看著不公不義之事正在眼前發生著,採取放任,無積極介入給予幫助,這對被申訴方是非常不人道、不公平的,被申訴人是被動的!此案件不是由被申訴人發起的!沒道理在事實未經了解與釐清查證下,就擅自對被申訴人的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其手段與目的明顯是「不符合比例原則」,這與私自動用私刑有何不同!? ? 在如此氛圍下,真的會覺得生無可戀、人生無望、國家司法之悲哀。這時,我想到了「保發中心霸凌北大碩士生之死」,這真的會逼人走上絕路。 ?
不滿意理由
(1)問題未解決、(6)相關機關推諉責任、(8)其 他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1702
- 陳情日
- 2025-01-10
- 結案日
- 2025-01-16
- 處理時長
-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