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1719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內涵

育嬰與家庭照顧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調整工作時間,所謂調整工作時間,有明文規定限於調整上班起(開始)及迄(結束)時間嗎? ? 2.還是可以任意調整?(如:要求於中午休息時間上班1小時,然後提早1小時下班?即8時上班連續至16時下班) ? 3.公務人員適用嗎? ? 謝謝 ?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1719
陳情日
2025-01-10
結案日
2025-01-13
處理時長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