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內涵
育嬰與家庭照顧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調整工作時間,所謂調整工作時間,有明文規定限於調整上班起(開始)及迄(結束)時間嗎? ? 2.還是可以任意調整?(如:要求於中午休息時間上班1小時,然後提早1小時下班?即8時上班連續至16時下班) ? 3.公務人員適用嗎? ? 謝謝 ?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1719
- 陳情日
- 2025-01-10
- 結案日
- 2025-01-13
- 處理時長
- 3 日
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調整工作時間,所謂調整工作時間,有明文規定限於調整上班起(開始)及迄(結束)時間嗎? ? 2.還是可以任意調整?(如:要求於中午休息時間上班1小時,然後提早1小時下班?即8時上班連續至16時下班) ? 3.公務人員適用嗎? ?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