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統編],代表人[姓名],電話:(07)7216906,##地址##(##地址##))
陳情內容
[公司]([統編],代表人[姓名],電話:(07)7216906,##地址##(##地址##)) ? 1.就職日:民國113年12月16號 ? 2.被離職日:民國114年1月10號 ? 3.爭議事發經過: ? 1.入職日僅提供「同意工作書」資料簽署而非勞動契約,且無提供勞動關係相關資料,使雙方皆有證明合約便於後續對造事實。 ? 2.面試當天僅告知每月薪資為3萬2,000元,並無告知有試用期及該期間薪資為3萬元等規定。 ? 3.資方提供之113年12月薪資明細上明注我方請假天數為0天且未附有請假紀錄,但於扣款欄位中卻有扣款請假金額1萬4,000元註記。 ? 4.資方未提前告知解僱原因,僅於當日告知已被辭退及無視我方權益拒絕開立「被離職證明」及結算薪資、資遣費,我方依資方規定尋求人資部門協助,對方卻以丟皮球態度避不開立,惡意逃避責任不依法處理。 ? 5. 當時剛入職,他們都沒有讓我寫勞動契約,一試兩份那種都沒有,我有詢問他們公司主管,他們主管說沒有那張,他們都沒給我 ? 6. 他們都沒有讓勞工去體檢,我問他們公司主管,他們說不用公司沒規定,明顯違反勞基法 ? 7.綜上,我方在職期間皆依資方規定工作且無進行任何損毀公司形象權益之行為,資方卻惡意逃避責任,未進行任何資遣補償;未依法於我方就職日即提供勞動契約以保護雙方勞動權益,已造成我方資產損失及精神迫害,惠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秉持公平正義原則,協助我方申請勞資糾紛調解事宜。 ? ? 確定該資方違法事項:該公司涉及以下勞基法問題: ? 1. 未簽訂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7條,雇主應提供書面勞動契約,若未提供,可能違反規定。 ? • 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與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未提供可能違法。 ? 2. 試用期薪資未事先告知: ?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僱主需清楚告知勞動條件,未說明可能構成不當勞動條件通知。 ? ? 3.•扣薪不明確: ? 薪資扣除需明確依據,未提供請假紀錄但扣款1萬4,000元,違反《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規定工資不得無故扣減,且扣款須有合理說明。 ? ? ? 4. 解僱程序不合法: ? 根據《勞基法》第11條與第16條,雇主應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未支付違法。 ? 5. 未提供必要的體檢 ? ? 該工作性質涉及健康或安全(如載運高危險物品),雇主應安排體檢,否則可能違反規定(該工作會載運送氣瓶,及灌裝氣瓶,風險極高,但該公司卻投保最低薪資的勞保,甚至不要勞工去體檢)。 ? 6. 高風險工作的薪資與安全保障 ?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並支付合理薪資,若要求您執行高風險工作但薪資過低或未提供足夠保障,涉及違法。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1727
- 陳情日
- 2025-01-10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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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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