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1884

國外演藝人員來台工作是否需申請OOO您好 ? 我與國外公司合作,簽訂國際合約共同製作節目,並邀請外國藝人來台拍攝節目兩天。該演藝人員的酬勞由外國公司與其經紀公司簽訂合約並支付款項。針對這樣的情況,是否仍需為該外國藝人申請工作證? ? ? 根據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 所示,附表中提及: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其中包含􀈐一􀈑外國人受僱於境外之政府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事業機構或個人,來臺進行新聞採訪􀇵新聞報導或從事取景􀇵拍攝或後製作電影􀇵電視或戲劇等工作,或來臺擔任旅遊領隊;或外國人臨時性受邀參與新聞媒體訪談等... ? ? 若符合附表所列情形,可視為非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範疇,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 ? 再請益協助確認以此合作模式,此案例是否需申請工作證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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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1884
陳情日
2025-01-13
結案日
處理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