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演藝人員來台工作是否需申請OOO您好 ? 我與國外公司合作,簽訂國際合約共同製作節目,並邀請外國藝人來台拍攝節目兩天。該演藝人員的酬勞由外國公司與其經紀公司簽訂合約並支付款項。針對這樣的情況,是否仍需為該外國藝人申請工作證? ? ? 根據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 所示,附表中提及: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其中包含一外國人受僱於境外之政府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事業機構或個人,來臺進行新聞採訪新聞報導或從事取景拍攝或後製作電影電視或戲劇等工作,或來臺擔任旅遊領隊;或外國人臨時性受邀參與新聞媒體訪談等... ? ? 若符合附表所列情形,可視為非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範疇,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 ? 再請益協助確認以此合作模式,此案例是否需申請工作證呢? ? 謝謝!
其他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1884
- 陳情日
- 2025-01-13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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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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