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回OOO您好 之前有問以下問題: ? 公司主管要求員工去支援同一課不同股的單位(一樣工作是技術員的職稱),因為身體有狀況(暈眩症+恐慌症)不適任去支援,也有拿醫療相關證明表示,但主管還是要求你去支援,是否可以以下面勞基法第二章勞動契約裡面10-1的第三條來正當拒絕?謝謝 ?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 你們回覆如下,第二點提到「惟雇主對於勞工工作之指示,仍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形」。雇主若用不去短期支援會影響你的考績分數或職等升等等級是否為濫用權力的一種?謝謝! ? 承辦人員:
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合作科-簡秀怡-電話:##車牌##2825 ? 回覆內容: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2027
- 陳情日
- 2025-01-13
- 結案日
- 2025-01-17
- 處理時長
-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