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保險條例 高薪低報請求資方賠償
退休金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查得勞動部資訊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40/18106/ ? 現行勞保條例雖已規定,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手續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除依規定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惟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勞工如未符合老年給付條件,因尚無具體之損失,不得向投保單位請求損害賠償。須待二、三十年後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時,始得計算出實際損失,惟常因時空因素,屆時已甚難向原雇主請求賠償。故本次增訂勞工因投保單位未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遭受損失,採取「即知即賠」的方式,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月投保薪資或短報投保薪資差額的2倍之補償,使勞、雇雙方有爭議時,法院可據以判決。 ? 請問資方高薪低報多年 但還未達領退休金年齡 無法要求賠償 查得上述資訊 是否能以此請求賠償?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2030
- 陳情日
- 2025-01-13
- 結案日
- 2025-01-16
- 處理時長
-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