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前雇主請求勞工名卡,法源依據為勞基法第7條或是個資法第10條
其他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依勞基法第7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 勞基法79條:違反第七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個資法10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想請問若員工依法向前雇主要求勞工名卡,法源依據為勞基法第7條或是個資法10條 謝謝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2098
- 陳情日
- 2025-01-14
- 結案日
- 2025-01-17
- 處理時長
-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