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不願依契約給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
陳情內容
[公司]承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之活動中心2樓訓練教室走廊兩側牆面維修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詳附件一),於##日期##向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請領原契約訂定之服務費121,539元,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於扣除10%稅款及懲罰性違約金100元後實付109,286元。(詳附件二) ?[公司]於查閱本案契約後,發現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於契約第4條第九款有勾選甲式選項「九、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未另經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甲:(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詳附件一),便於##日期##向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依本案契約第4條第九款甲式選項計算式請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3,096元(詳附件三)。 ? 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於##日期##以「監造報表登載施工廠商無出工」及「[公司]無提供監造服務或增加監造服務人數之情事」為由,拒絕給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3,096元,並留下如對本案有爭議,請依本案契約第17條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辦理等語(詳附件三)。 ?[公司]於##日期##針對「監造報表登載施工廠商無出工」及「[公司]無提供監造服務或增加監造服務人數之情事」該拒絕給付之理由,於文中給予具體明確之解釋(詳附件四),惟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於##日期##之回函(詳附件四),可以說是答非所問、置之不理,仍舊僅留下請依本案契[公司]。 ?[公司]敘明請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3,096元,理由及計算式如下: ? 1. 本案於##日期##開工,原訂於##日期##完工,故原訂工期為50日,而本案實際完工日期為##日期##,其差額日數為3日。計算方式為來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之建議(詳附件五)。 ? 2. 差額日數3日為颱風高雄市政府公佈停班停課,施工廠商申請展延所增加之天數。工程會直接舉例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符合契約所載(詳附件六)。 ? 3. 有關該3日增加監造期間,[公司]與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未另經協議計價」。 ? 4.[公司]對於增加該3日之工期,依本案契約所附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詳附件七),提供辦理填報公共工程監造報表、審查並核定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審查工期展延之監造服務。 ? 5. 契約計算式:(3天-0天)/53天*54,693元*1人/1人=3,096元。 ? 承攬公共工程這數十年來,無論因施工廠商逾期完工、天候狀況、機關因素等不可歸責於監造方之事由者導致監造服務期間延長,皆未有機關主動告知於機關勾選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4條第九款甲乙式選項時,機關應依該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 惟有於承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工程時,遇施工廠商逾期完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主動告知可請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並認為既然契約已載明,這便不僅是關乎監造單位之權益,更是機關應遵守之義務。 ? 於後承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工程時,遇施工廠商逾期完工一事,由於該案契約第4條第九款亦有勾選甲式選項(詳附件八),本事務便詢問是否得請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視契約後便依約給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詳附件九)。 ?[公司]為承攬公共工程這數十年來第二次請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並不清楚實際得請領之具體情狀,於事後詢問公程會方得知,除施工廠商逾期完工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皆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4條第九款,機關應依勾選之甲乙式選項,計算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故僅請求有關施工廠商逾期完工導致增加監造服務天數之費用,並未請求天候因素展延增加監造服務天數之費用,並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不願給付該該展延之費用,特此說明。又於廠商逾期完工之8日期間,有5日未出工(詳附件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舊給付完整之增加監造服務天數8日之費用,故關於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以「監造報表登載施工廠商無出工」一事拒絕給付,是擅自增加契約所無約定之限制。 ? 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在經歷勞動部勞發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之職員被要求打假卡,身心俱疲進而結束自己生命此番如此嚴重之不公平待遇後,依舊一意孤行,不願記取教訓、學習傾聽,罔顧廠商之勞動成果,甚難想像這是一個幫人民爭取勞動福利之單位所展現之面貌。 ? 今日退一萬步,縱使本案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無勾選契約第4條第九款甲式選項,依工程會之回覆「仍得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1條規定或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4條第七款第(二)目,另就超出原契約範圍部分之服務費用,視個案實際情形,雙方依同辦法第25條規定協議計價之。」(詳附件十一),[公司]於法有據,依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自行編製之契約,[公司]請求之理由,向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請求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僅僅新台幣3,096元,卻一再僅得到「請依本案契約第17條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辦理」之回覆,這與遭遇勞資爭議之勞工,面對大企業之不屑一顧有何不同?實屬心寒。 ?[公司]今日欲請求之不僅是3,096元之合理費用,更是一個公道,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之國家,並非專制獨裁之國家,縱使是行政機關,一旦與人民簽署契約,便應依約履行。勞發署高屏澎東分署僅對自己有利之部分,[公司]依約扣除懲罰性違約金,對於契約訂下自身應給付相關費用之部分,卻能視若無睹,並試圖以採購履約爭議讓廠商知難而退,各位長官知道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最低收費是20,000元起跳嗎?所以一旦涉及低於20,000元的爭議費用幾乎就是要廠商把委屈吞下去,難道我國公共工程是以壓榨廠商為目的嗎?難道作為承攬公共工程之廠商以前,我們不是這個國家應該守護的人民嗎? ? [公司]簽訂之契約,依約給付增加之監造服務費用新台幣3,096元,感激不盡。 ? ? 另外附件因貴部不能夾帶壓縮檔,單一檔案也只能3MB又限三件,但我的附件有11項,合併也沒有辦法壓在3MB以下,附上免費空間下載連結,https://send.now/b5dzr7dbg0u4,由於15天內會自動刪除,或是提供其他方式讓我傳送附件,謝謝。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2333
- 陳情日
- 2025-01-15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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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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