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復職後,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減少特休日數
育嬰與家庭照顧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本人自民國(下同)##日期##起至今任職於「[公司]([統編])」,年資約為九年十個月,並於##日期##至##日期##止之期間,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 ? 因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工作者,如原有特別休假未休畢仍可請休,且工作年資應加計育嬰留職停薪前年資,雇主並應依銜接併計後工作年資給予特別休假。 ? 觀諸附件一即申訴人之公司請假申請系統,申訴人於2022、2023年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均享有15日之特別休假。惟自申訴人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後,公司於2024及2025年度以申訴人留職停薪為由,以相關人:OOO在職天數比例,僅分別給予12.5日及9.23日之特別休假,足證公司因育嬰留停而減少申訴人特休日數,屬不利處分,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而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處以罰鍰。 ?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2462
- 陳情日
- 2025-01-15
- 結案日
- —
- 處理時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