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育嬰留停導致底薪調薪金額減少
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本人自民國(下同)##日期##至今任職於「[公司]([統編])」,並於##日期##至##日期##止之期間,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公司往年皆有按照本人考績固定調薪,112年間之調薪計算方式如附件一、所示2023年度調整辦法:「本俸*2.5%+500元+考績調整金額」,然公司113年間調整辦法為「本俸*3.05%+考績調整金額(例:3分為+800元)」竟附加條件,頒發一規則即附件二,規定年度調薪調整為「依發放年度之考績與服務滿月數之比例計算」因此,導致本人113年間之考績為3分,調薪幅度應為(51287*3.05%)+800=2364*5/12=985,然公司卻以本人申請育嬰留停不當減少本人調薪幅度,其餘未請育嬰留停之員工均未有此限制,已屬對本人不利處分,此有勞動部民國##日期##勞動法訴字第1130003973號訴願決定書可資參照。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2468
- 陳情日
- 2025-01-15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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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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