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2642

就業服務法限制太多

就業歧視其他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依照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 雖然部分確實是很正當,但有些真的是管太多!就比如黨派及思想好了,身為雇主如果不是政府機關原則上不受憲法平等權直接拘束,最多只有第三人效力,且射程範圍多廣頗有爭議。且如此限制,其實也是在干預人民的營業自由及締約自由。身為一般人民,難道要僱用人時沒有拒絕跟自己思想、黨派不同的人一起工作的權利嗎?難道沒有拒絕給跟自己黨派及思想不同者薪水的權利嗎?尤其部分黨派跟思想者可能跟公司價值或政策不符,甚至會製造內部的動亂,難道沒有拒絕僱用的權利嗎?我信奉古典自由主義,實在難以苟同這樣的立法。請問勞動部,不覺得這條管太多嗎?不能有身心障礙、外觀、性別、年齡、種族等國際公認對弱勢的歧視也就算了,限制人民不能因為黨派、思想有差別待遇是什麼鬼東西!請問勞動部,除了我國外,其他國家有這樣的立法例嗎?我國主要盟國及保護國美國有嗎?為什麼要做這樣的限制呢?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2642
陳情日
2025-01-16
結案日
2025-01-17
處理時長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