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2730

對勞動部訴願科張馥麗回復公文文號1140041758內容提出問題,要求張馥麗必須回應。

其他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本案行政程序充滿瑕疵,勞動部法務司必須將本案交由勞動部長洪申翰了解案情後,讓家屬得到勞動部長有效之正面回音。】 ? ? 以下問題要求張馥麗必須正面回應問題,不得以官方說法含糊帶過! ? ? 公文文號1140041758勞動部訴願科張馥麗以「訴願法第85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規定略以,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臺端代理訴願人何進川於##日期##經由本部勞工保險局向本部提起訴願,之後於##日期##(本部收文日)線上申請到場陳述意見、於##日期##(本部收文日)提出訴願補充理由,並於##日期##等日及本次陳情,本部均併入訴願案件,依訴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無故意拖延訴願程序。」回復。 ? ? 問題:訴願人於##日期##訴願書內訴願請求第三點、請求到場當面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陳述意見,訴願請求第四點、申請到場在訴願審議委員會面前,與原處分機關(即勞保局)進行言詞辯論,##日期##下午3時8分於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申請「陳述意見」與「言詞辯論」。依照前述理由,為何張馥麗妳刻意隱藏訴願人早已申請言詞辯論之事實? ?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2730
陳情日
2025-01-16
結案日
2025-01-21
處理時長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