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部訴願科張馥麗回復公文文號1140041758內容提出問題,要求張馥麗必須回應。
其他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本案行政程序充滿瑕疵,勞動部法務司必須將本案交由勞動部長洪申翰了解案情後,讓家屬得到勞動部長有效之正面回音。】 ? ? 以下問題要求張馥麗必須正面回應問題,不得以官方說法含糊帶過! ? ? 公文文號1140041758勞動部訴願科張馥麗以「訴願法第85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規定略以,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2個月。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臺端代理訴願人何進川於##日期##經由本部勞工保險局向本部提起訴願,之後於##日期##(本部收文日)線上申請到場陳述意見、於##日期##(本部收文日)提出訴願補充理由,並於##日期##等日及本次陳情,本部均併入訴願案件,依訴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無故意拖延訴願程序。」回復。 ? ? 問題: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第一項、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張馥麗妳必須回應前述法條定義之「訴願決定期間」是否指自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 ?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2731
- 陳情日
- 2025-01-16
- 結案日
- 2025-01-21
- 處理時長
-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