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2968

勞工名卡緊急相關人:OOO定

其他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公司說,因為,勞基法規定製作勞工名卡,需要勞工提供緊急聯絡人。 ? ? 請問,一定要填寫緊急聯絡人的「信箱」跟「地址」嗎? ? ? 由於,該員工為北漂族,家人都在南部,只能填寫北部朋友當緊急聯絡人,但不方便透露朋友的信箱以及通訊地址,因此,只填寫緊急相關人:OOO,但公司還是強烈要求一定要全部都填寫,即便是假的也無所謂,反正公司不會去查證真假。 ? ? 請問,填寫假資料是可以的嗎?公司的說法是正確的嗎? ? 如此強硬的要員工填寫,不會違反個資法嗎?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2968
陳情日
2025-01-18
結案日
2025-01-23
處理時長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