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派遣公司能否聘僱擁有永久居留資格之外國人,並使之至要派單位工作?
派遣與承攬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與派遣公司「[公司]」簽署勞務採購,由其負責面試與聘請僱員,並與要派人員簽署工作契約,再派駐至本館工作。兩方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之契約關係。 ? 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個人工作許,毋須經由雇主提出申請,即可合法在我國從事工作。 ? 二、因知悉派遣公司未開放聘雇無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故詢問派遣公司是否能夠聘雇擁有永久居留資格之外國人?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3198
- 陳情日
- 2025-01-20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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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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