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終止
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因擔任廠區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依法辦理利勤實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於2024年推動各項業務時,對所有廠區及公司信件告知並說明與現場輔導,應如何施作及改善方能確保勞工安全。 ? ? 公司及廠區仍不為所動,直到11月29日中區勞動檢查進廠檢查,公司方仍認為勞檢機關怎會有權利開立改善缺失單,並在罰鍰壓力下免強做改善。然而遭開立缺失項目皆為2024年工作業務堆動改善事項。 ? ? 於2##日期##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協議資遣,其理由為我的溝通無法有效讓現場同意,實質在作業前皆以與主管協議,方發出信件告知作法及方式,並在每月會議紀錄,報告後會簽至管理代表與董事長[姓名]。 ? ? 我無法接受依據法令辦理事宜,因廠端長久陋習不願執行,反遭認定工作不能勝任。 ? ? ? ?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3354
- 陳情日
- 2025-01-21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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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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