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旁建築工地,塔式鷹架吊臂設置於勞工作業場所、學生通勤道路、公用道路、民宅上方(掉落會有數百、數千公噸之衝擊力),影響作業勞工、巡邏員警、學生、用路人員、車輛及住家生命財產安全,有立即危安狀況,為維護百姓最基本的「安全」需求,請協助處理,不要讓台中捷運及台北蘆洲吊臂砸落事件重演。
職業災害重大職業災害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地址]旁建築工地,塔式鷹架吊臂設置於勞工作業場所、學生通勤道路、公用道路、民宅上方(掉落會有數百、數千公噸之衝擊力),影響作業勞工、巡邏員警、學生、用路人員、車輛及住家生命財產安全,有立即危安狀況,為維護百姓最基本的「安全」需求,請協助處理,不要讓台中捷運及台北蘆洲吊臂砸落事件重演。 ? 1.部會、縣市政府,均認為這不是政府部門的事? ? 2.政府單位不應該核准「危害」用路人、民宅生命財產安全之吊臂,應確實審查並要求設置於安全之區域。 ? (1)安全的位置:不危害勞工、民眾、學生通行及生命危害,不危及公有道路、民宅安全之位置。 ? (2)受力最小的位置:距離施工位置最近、力臂最短的位置,可省錢、省力、省時、操作更安全的位置。 ? (3)核准危安設施,使民眾生命財產遭受危害,應由政府部門協助,請不要「核准危安設施」卻要「民眾自行協調」。 ? 3.作業勞工、巡邏員警、學生、用路人員、車輛及住家生命財產安全受威脅,請政府部門協助。 ? 4.請勿推諉責任,若非權責請函文權責單位協處。 ? 5.請務必恪遵行政程序法、個資法、公務員服務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衍生更大危害 ?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3450
- 陳情日
- 2025-01-21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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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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