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3454

勞資爭議申訴

契約爭議工會與勞資協商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本人蔡季庭於民國##日期##[公司],依敝社之工作規則第七條明定:「新進員工報到後,應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試用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或測驗合格,始得正式僱用,不合格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 惟入職當日原訂進行為期三日之新人訓練課程,因不明原因取消並於當日下午直接派發至分社。於未進行任何職前訓練情況下,隔日即正式承接前一位調職員工之職位。 ? 後於民國##日期##接受公司舉辦試用期滿之筆試及電腦操作測驗,測驗結果皆為合格通過。 ? 然卻於民國##日期##被所屬分社經理[姓名]「雖考試結果合格,但仍須延長三個月試用期。」 ? 相關人:OOO因覺疑惑,便立即向其詢問原因,然未獲得具體理由,該分社經理[姓名]傳達公司之決策,並表示應自行檢討是否有需改進之處,而非提出這種問題。 ? 隔日(民國##日期##)再度詢問該名經理[姓名]通過卻延長試用期之具體原因為何?然仍舊未得到具體之答覆,僅稱「試用期通過與否,非單純依考試成績,尚有其他評核標準。」但亦未就何謂其他評核標準說明,於多次詢問下,不僅未得任何其他具體評估項目及標準,更甚遭言語壓迫,表示不該再向公司問起此事。 ? 於民國##日期##,曾致電公司總務部門,詢問試用期相關規定並向其陳述以上事實。然其回覆試用期非考試通過即可,於是本人提出此與工作規則上之規定有所出入且其內容亦無明確表示。 ? 其又以當初面試有予以口頭告知,但本人立場為當初面試並無收到其所宣稱之口頭告知,因此無法苟同其回覆。且於此情形下,本人未就延長試用期一事表示同意。 ? 另外,公司回覆試用期不通過之結果為原分行經理[姓名],並承諾會請經理[姓名]明具體原因。 ? 但,直至今日(民國##日期##)本人仍未獲得任何答覆。本人無法理解為何工作規則及簽呈中均明白表示新進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或測驗通過即始得正式僱用,如今卻遭遇考試通過卻仍須延長試用期一事,且自始至終未能獲得任何具體原因。由於試用期與正式僱用上存有獎金制度之差異,連帶影響每月薪資,且依規定為經考試通過理應升為正式雇員,本人不願損失自身權益,而接受單方面無故延長試用期。若公司方係認為本人不適任此職務,其應依程序解約資遣,而非於無任何具體原因下,僅單方面告知須延長試用期,如此著實侵害勞工權益,故欲申請勞資調解。 ? ? 附件提供敝社之工作規則節錄、人事管理規則節錄、簽呈等佐證資料,另有與經理[姓名]電公司之錄音檔,若有需要可另行提供。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3454
陳情日
2025-01-21
結案日
處理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