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3462

本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本案聯絡窗口OOO您好本人洪憶雯為以下勝訴案件身障當事人: ? ?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0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20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 ? ? ? ? 一、112年11月3號本人免職復職,113年6月、7月、8月薪資分別523、813、117元,113年度薪資平均16223元;新年度114年1月薪資147元。 ? ? 財政部##日期##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萬元,換算一個月是17500元。而本人時常面臨百元薪資一個月。 ? ? 二、112年11月03號復職,至今114年1月,共上簽忠義國小3次、寄出合OOO函3次、召開合理調整會議4次及監察院##日期##發函委台權字第1124131311號函、勞動部##日期##發函公文文號1130320269號。 ? ? 三、##日期##OOOOOO復「上次合理調整的委員中,有一位是CRPD的召集人-張宗傑委員,他有提到,如果學校的上班時間妳這邊身體狀況不太能配合,或許他可以介紹妳到其他單位,做些未來公務生涯規劃,例如:研究類的工作性質。專職研究CRPD等相關的內容,如果做研究,可能也比較能配合妳的身體狀況。如果你有興趣,可以跟張委員聯絡。張宗傑(##)####-#### 09##-###-### ####@####.### ? ? ##日期##忠OOOOOO於公文文號1138495057號回復本人:台端既因身障因素請假,即請依照請假規定靜養,無須再行辦理公務或提供任何勞務。 ? ? 四、##日期##,當OOOOOO在校長OOO神明要本人對精神障礙懺悔認錯;而後勝訴判決後至今,生活一樣困頓。 ? ? 五、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第3款條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 ? ? 六、我想要請問,以上已提供最高行政法院判決、OOO函、合理調整會議、監察院勞動部發函、忠OOOOOO資料;以上資料是否義務方已採取所有適當步驟,若義務方有採取?何以提供合理之對待,最終連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都無法提供權利方生存生活;憲法、所有判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提及所有權利,都無法提供權利方生存及生活。

就業歧視未評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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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3462
陳情日
2025-01-22
結案日
處理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