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規定參加調解
工會與勞資協商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已經收到通知單很久了兩三個禮拜了,接收到1/23要參加調解,前公司卻說身體不舒服無法參加!這是騙人的,卻沒有要罰款前公司,通知單明明有寫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3789
- 陳情日
- 2025-01-22
- 結案日
- 2025-01-24
- 處理時長
- 2 日
已經收到通知單很久了兩三個禮拜了,接收到1/23要參加調解,前公司卻說身體不舒服無法參加!這是騙人的,卻沒有要罰款前公司,通知單明明有寫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