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未休工資,應如何計算
契約爭議滿意已結案
陳情內容
勞雇雙方約定正常工時時,勞工月薪制3萬元,外加全勤獎金1,000元(無遲到、早退、事假、病假者)。 ? 今勞工於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請事假1日,故該月工資僅得29,000元。請問,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的「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所謂「勞雇雙方原約定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工資數額」,是應以3萬元÷30?或以31,000元÷30? ? 謝謝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3797
- 陳情日
- 2025-01-23
- 結案日
- 2025-01-23
- 處理時長
- 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