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的離職日期明顯刁難
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申訴人: 林莉真 ? 任職公司:[公司] ([公司]子公司) ? 目前派駐:[公司]行政部門-任勞務員。 ? 近日(114/01/22)[公司]提出離職,原預計最後工作日到114/02/19止,114/02/20開始使用自己的特休6日至114/02/28剛好一個月。離職單送出後,[公司]行政管理部退回,理由是:[離職日必須是上班日] 。[公司]行政管理部要求,我將最後工作日調整至114/02/21止,特休假由114/02/24~114/03/03止共5天,第二次送出後又同樣遭退回,理由是:[114/03/03離職日也要到公司,即便2小時也可],我真的很為難,因為114/03/03我在國外回不來,隨後應該部門主管要求將最後上班日更改為114/03/04,然後114/03/04還得來公司上班,這樣勉強通過。 ? 現在我的疑問是: ? 1.因我屬於月薪制人員,在公司服務一年三個月,特休假6日。是否可在離職前連續休完? ? 2.離職的最後工作日必須是上班日是否合理? ? 3.離職的最後工作日一定到公司上班是否合理? ? 我非常困擾的是新的公司114/03/04是上班日,我不想一上班就要請假2個小時去舊公司過個水,影響新公司對我的評價。 ? 以上懇請勞工局幫忙,謝謝你們。辛苦了! ? ? ?
案件資訊
- 案號
- 1140044084
- 陳情日
- 2025-01-24
- 結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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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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