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044247

勞工局相關人:OOO外籍看護可以未經雇主及勞動部許可即自行離開到其他地方居住OOO您好: ? ? 我聘用的印尼籍看護於##日期##突然傳訊息給仲介,問仲介什麼時候能來接她?如果明天(1月24日)領完薪水後仲介不來接她走,她就自己出去找地方住。她早就預謀要離開,卻翻來覆去的編說是我叫她離開,在我多次說明我沒有要她離開後,她仍堅持離開,外籍看護說她朋友可以介紹她去工廠工作(後續協調會時我都會說明和提供證據)。 ? ? 當天晚上我打1955詢問時已經詳細說明外籍看護的狀況,但得到的回覆卻是跳針似的重複唸法條,在我力爭之下,後來1955編號53號相關人:OOO立案。第二天我再打電話問台北市勞工局相關人:OOO姐(分機:4223),黃小姐是一個不會說印尼文但中文也不太好的東南亞口音人員。到當天下午仲介告知OOO的對話後,我也再打電OOO確認。黃小姐竟然說如果外籍看護堅持說她不做要離開就可以離開,外籍看護要去外面住我就要讓她去外面住,我不可以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我續問:外籍看護可以自行找其他跨業工作嗎?外籍看護未經許可自行離開雇主家不是逃逸嗎?勞OOO竟然回覆我說外籍看護只要告訴我她居住的地址就不是逃逸。她要求仲介寫一個中印雙語切結書,要我簽名同意外籍看護出去自行居住。OOO說我不同意簽,說只要你跟外籍看護說她可以未經許可就離開,我不會阻止外籍看護離開,但外籍看護一離開我會立刻通報外籍看護逃逸OOO協助逃逸。黃小姐聽了後氣急敗壞的說我怎麼可以告她?我回覆:因為是你跟外籍看護說她可以想走就走的,這樣不是協助(教唆)逃逸嗎?又再一番爭論後,黃小姐才改口說那她不跟外籍看護說她可以未經許可想走就走(以上對話可請勞工局調出電話錄音為證) ? ? 就我的認知,根據勞動部「外國人在台工作須知」第四條規定「

契約爭議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僱用您的雇主應與聘僱許可函上的雇主一致,您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另第五條規定「您目前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應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您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工作」。但勞OOO和1955編號53的接電話人員都說外籍看護想離開就可以離開,雇主不可以限制外籍看護的人身自由。若真如勞OOO和1955編號53號接電話人員所說,外籍看護可以不經雇主同意及勞動部許可就自行離開到外居住不在原雇主家工作或從事其他工作,那勞動部制定的「外國人在台須知」難道是違法的嗎?勞動部制定違法法令,難道不是瀆職、不是知法犯法、不是欺騙台灣雇主和台灣人民?如果不是如1955編號53人員和勞OOO所說「外籍看護可以未經雇主許可就自行去外面居住和工作」,那上述兩位相關人:OOO不是以公權力欺騙台灣雇主並協助(教唆)外籍看護逃逸? ? ? 相信勞動部很清楚台灣將近九萬的逃逸外籍移工製造了多少治安問題。會請外籍看護移工的都是有照顧需求的雇主(大多數台灣雇主也是台灣勞工),當台灣雇主(同時也是台灣勞工)被外籍移工欺負欺騙搞得家宅不寧時,勞工局外籍或外裔相關人:OOO為竟然是不幫助台灣雇主(同時也是台灣勞工)只幫助外籍移工,要求雇主簽同意書讓外籍看護自行離開!雇主依據勞動部制定的法規申請外籍看護並支付相關費用、依法提供外籍看護食宿、支付就業安定基金等等,以為依據勞動部相關法規雇主也是同時受有保障的。如果外籍看護可以不經雇主和勞動部許可就自行更換雇主和業別,那勞動部現行的法令規定是否都是無效的?台灣雇主是否也不需再遵照勞動部相關規定?若是如此,請問台灣雇主原先支付的仲介費、選工費、服務費、就業安定基金等等費用勞動部是否應該全數歸還全台灣的所有外籍移工雇主?另請問究竟那個部門那個法令是在同時規範和保障外籍移工和台灣雇主? ? ? 相信勞動部很清楚已經有太多台灣雇主受害,卻仍未有任何作為,台灣雇主們早就哀鴻遍野。請正視此問題,並提出合理合法配套措施以保障台灣雇主,謝謝。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044247
陳情日
2025-01-27
結案日
處理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