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
2025-01-01 ~ 2025-01-31
案號 1140115279

人事處張姓相關人:OOO公務員服務法,敬請查明

其他性騷擾與職場霸凌未評已結案

陳情內容

本案前後經於##日期##及同年月31日分別於陳情信箱進行檢舉(如下方信件),皆回復會進行調查釐清,惟迄今已一個月未有相關回復,且相關情形就所知未有改善, ? ? 就前已陳情所據傳該相關人:OOO為已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違反服從義務)、第6條(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第8條(無故稽延)、第11條(擅離職守)及第21條(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就所知,迄今仍未進行前承辦業務相關檔案之交付,其惡意拖延未辦理又未交接之業務亦已造成地方政府反應遭受民眾申訴,損害政府信譽,並有毀損其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公務檔案)之嫌,敬請協助查明,並視查明結果給予必要懲處。 ? ? ? — ? ##日期##陳情內容 ? 主  旨: ? 方至人事處之張姓相關人:OOO蹟 ? 陳情內容: ? 1. 霸凌科長及登記桌之嫌:該相關人:OOO司任職期間對該科科長態度極為惡劣,除態度外亦有實際作為,據傳該相關人:OOO務檔案為其所有而不願將其業務檔案置於公檔,致該科科長管理業務及科內代理業務極大困擾,另據傳今年還發生其所辦理之該科活動竟未安排該科科長之相關座位及住宿之亟可笑情況,令人無法苟同;又多次聽聞其因自身管理不當致公文遺失,漏信亦是時有所聞,導致該司登記桌收發作業恐慌,亦多次私下透露其造成他們極大作業負擔。 ? 2. 出勤狀況異常:多次撞見該相關人:OOO期間離開座位或以電話方式與同仁、廠商或不確定對象閒聊,音量已達干擾同仁作業程度,且時間短則20-30分鐘,長則達2-3個小時,相信除造成相關業務需求無法即時辦理,又於該相關人:OOO情形時是否仍得申請加班似有疑義。 ? 3. 業務異常及品德疑義:據傳該相關人:OOO能依限回復相關單位,又其業務疏漏機率之高亦導致會辦單位極大困擾,前開狀況皆可透過相關會辦單位如會計處、秘書處等及彙整單位綜規司進行釐清,又該相關人:OOO為誇大其詞、慣性說謊及遇事失憶之慣犯。 ? ? 此陳情非為對張姓相關人:OOO處置,僅針對該相關人:OOO以知悉,並請留意,對於該相關人:OOO任本部人事實有疑慮,畢竟尚不論業務能力或品德狀況,其恐即為霸凌及出勤異常之必要調查對象。 ? (以上雖使用據傳或聽聞,但皆可查證,相信訪問該司或該科科長、同仁會有更多發見。) ? ? ##日期##陳情內容 ? 主  旨: ? 再申訴人事處張姓承辦人 ? 陳情內容: ? 依據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不當行為係指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 ? ? 使用「霸凌」一詞於該相關人:OOO單位科長之行為或許有疑義,因就其位階觀之似無「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但實則不然,就再據傳之該相關人:OOO為,與霸凌無異: ? 一、據傳該相關人:OOO因辦理其職務本應對其所辦理業務最為瞭解之優勢,對前該科長予以不當對待,除前陳情提到活動安排狀況,再據傳該相關人:OOO其業務所召開之會議,竟未通知其前該科長與會,或即便有通知其與會,亦遲延提供會議資料。 ? 二、又該相關人:OOO處逾兩週,據傳其前承辦業務之相關檔案仍未進行交付,致前該科長為辦理相關業務後續事宜或立委索資仍需多次與其聯繫,聯繫後甚至需與該態度惡劣之相關人:OOO取緣由,實為可笑;另據傳因其惡意拖延未辦理又未交接之業務數項,僅舉聽聞一例為其前業管系統已空窗無維運廠商近一個月,前即應處理之系統帳號設定事宜亦遲遲未辦理,導致地方政府接連反應並產生民怨,誇張程度令人無法想像, ? ? 此再陳情除為前該科長發聲,更為本部員工相關權益擔憂,這樣欺善怕惡、公私不分的相關人:OOO管理本部員工的人事人員,就連業務檔案交付理所應當應於職務異動前完成之事宜皆無法完成,要何從期待其能妥善辦理本部人事業務;此段時間並再多次於本部非貴處之相關單位撞見該相關人:OOO同仁「分享」其所辦理之人事業務,尚不論前陳情提到之其出勤疑義,究能掌握本部員工相關個資的人事人員,是否適合做業務分享?是否應對所接觸個資進行保密?又如該相關人:OOO離開貴處,是否又能「循往例」將其業務似具其著作權不進行交付呢?敬請查明。

案件資訊

案號
1140115279
陳情日
2025-01-15
結案日
2025-02-25
處理時長
41 日